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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无法理赔的高档轿车和他车相撞骗取保险理赔款

被告人王a在担任上海A洗车场负责人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伙同被告人潘a、刘a、张a,用他人需要修理但无法申请保险理赔的高档轿车,故意与自有车辆或者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骗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73,469元。另有申请的保险理赔款22,870元因被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骗得。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潘a将一辆“奔驰”轿车在明知无法申请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交由被告人王a修理。随后,被告人王a故意用该“奔驰”轿车与其名下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在闵行区山林道内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沪“蒙迪欧”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a即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23,769元。

被告人王a在明知“奔驰”轿车需要修理但无法申请保险理赔的情况下,故意用该“奔驰”轿车与杨勇、王军(均另案处理)名下的“别克赛欧”轿车、“奇瑞”轿车,在闵行区山林道内制造两起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分别向C保险公司分公司、D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得C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5,350元,骗得D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4,350元。

被告人张a、刘a将一辆“宝马”轿车在明知无法申请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交由被告人王a,随后,被告人王a故意用该“宝马”轿车与被保险人为其本人的一辆轿车,在闵行区疏影路、淀南路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估损金额为22,870元。后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发现该案系保险诈骗,遂拒绝赔偿。

被告人王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7月27日、8月3日、8月20日,被告人刘a、张a、潘a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a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赔赃款23,769元。D保险公司因本案汇入被保险人王军账户内的保险理赔款24,350元也已退还该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刘a、张a、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b等人的证言,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证明等书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a分别与被告人潘a、刘a、张a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将财产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车辆与无法申请保险理赔的待修车辆人为发生碰撞的方法,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其中,被告人王a参与骗取的保险金共计9.6万余元,被告人潘a参与骗取的保险金2.3万余元,被告人刘a、张a参与骗取的保险金2.2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分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本案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a、刘a、张a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刘a、张a在骗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2万余元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a、刘a、张a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a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在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保险业管理秩序及保护保险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王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潘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2)闵刑初字第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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