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楚某、冯某、赵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在绥德路近立丰物流附近共同制造一起由牌号为苏J6R067的别克凯越轿车、牌号为苏FJ6038的欧宝小轿车以及牌号为皖QD1362的面包车故意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由冯某驾驶的牌号为苏J6R067的别克凯越轿车承担全部责任。
嗣后,被告人冯某以被保险人“陈艳”的名义填写了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骗取保险公司费用共计61,304元。
被告人高某、赵某、冯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楚某于同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楚某家属及被告人冯某共同退赔了涉案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建国、陈艳等人的证言、相关理赔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四名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楚某、冯某、赵某、高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赵某、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其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冯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楚某、冯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184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静刑初字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