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存在凹痕和擦痕,被告人蒋a通过被告人苗a介绍,将其名下牌照为“苏A880Q2”的三菱轿车交给被告人黄a维修。
被告人黄a遂指使被告人蒋a、苗a、吴a分别驾驶“苏A某”的三菱轿车以及“苏J某”的铃木轿车,在闵行区某路某路口故意相撞,之后蒋a向保险公司报案,由黄a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67,649元。
上述事实,黄a、蒋a、苗a、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a、蒋a、苗a、吴a结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a、蒋a、吴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a、蒋a、苗a、吴a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四)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黄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蒋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苗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闵刑初字第2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