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利用被告人王某的皖ND某奇瑞轿车与陈某送至刘某处修理的沪FE某奔驰轿车,在闵行区某号门口伪造交通事故,并就该事故以被告人王某的名义向其投保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共计24,350元。
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建设银行账户内收到保险理赔款24,350元,其于次日主动将上述钱款上缴公安机关。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在案供述及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被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保险现场查勘报告》、《案件抄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材料清单》、发票等理赔材料,证人洪某、王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作为被保险人,结伙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具备宣告缓刑条件,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2)宝刑初字第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