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某路,以两车相碰的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380元。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在某路附近,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600元。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肖某(另案处理)在某路,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350元。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赵某在某路,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250元。
被告人王某结伙王某(另案处理)在某路,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350元。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肖某在某路,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250元。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高某与陆某(另案处理)在某路,以同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840元。
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结伙被保险人殷某(车主),由被告人王某与高某以车辆互碰的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100元。
被告人王某结伙被保险人盛某(车主),由被告人王某、盛某与肖某以同样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7,920元。律师
被告人王某结伙被保险人曹某(车主),由被告人王某与赵某以同样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500元。
被告人王某结伙被保险人殷某(车主),由被告人王某指使赵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同样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100元。
被告人王某结伙被保险人陆某(车主),由被告人王某与陆某以同样方式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700元。
被告人王某、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9,3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高某的在案供述,被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有关证明文件、原始单证(或复印件)粘贴单》、《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证人曹某等人的证言,《车辆信息》,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前科调查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保险人结伙,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高某均具备宣告缓刑条件,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宝刑初字第18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