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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车主商议后制造追尾事故骗取赔偿数起判三年

李某应庞某的要求,并与被告人徐某商议后,将所有人为姜R的车头有轻微擦痕的沪A12某丰田锐志轿车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2012年2月11日18时许,在宝山区外环路上,被告人徐某驾驶所有人为苏伟的苏HT0某富康车,并让刘某驾驶沪A12某丰田锐志轿车,制造追尾事故并报警,后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9,700元。

刘某将所有人为汪国军的皖J57某别克君威轿车交被告人徐某做保养。被告人徐某与张某经预谋后,在宝山区外环路上,被告人徐某让张某驾驶皖J57某别克君威轿车撞击其驾驶的苏FPZ某丰田花冠轿车,制造追尾事故并报警,骗得车辆保险理赔金4,250元。

因被告人陈某的苏A9F某东风标致车辆需要维修,被告人陈某、葛某、徐某经商量后,决定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宝山区外环路上,被告人葛某乘坐被告人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撞击被告人刘某驾驶鲁D5某普桑轿车尾部并报警,骗得车辆保险理赔金24,570元。

被告人徐某与向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所有人为颜伟荣的浙BE8某福特嘉年华需要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宝山区外环路上,被告人徐某、张某分别驾驶上述轿车及苏HT0某富康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报警,骗得车辆保险理赔金13,650元。

谢某(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徐某为所有人为刘春辉的苏JES某别克商务车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后在上海某汽车修理厂内,由谢某(另案处理)驾驶所有人为毕某的沪FR1某奥迪轿车,用车头撞击苏JES某别克商务车尾部。嗣后,被告人徐某、谢某分别驾驶上述车辆至宝山区外环路上,报警谎称发生追尾事故,后骗得车辆保险理赔金30,250元。律师

被告人虞某与徐某合谋,为冀H33某福特福克斯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并于当晚在上述修理厂内,用冀H33某福特福克斯撞击苏HT0某富康轿车,后将上述车辆驾驶至外环线。当晚22时许,被告人虞某、徐某、黄某等人在宝山区外环路上,报警谎称发生追尾事故,后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21,700元。

被告人徐某应他人要求,为沪G87某奔驰轿车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徐某、葛某、刘某预谋后,在上述修理厂内,由被告人徐某驾驶奔驰车撞击被告人刘某的鲁D65某普桑轿车尾部。后被告人徐某、葛某、刘某驾驶上述车辆至宝山区外环路上,报警谎称发生追尾事故,后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37,485元。

被告人徐某、张某、葛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黄某、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列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徐某分别结伙被告人葛某、刘某、陈某、黄某、虞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且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葛某、刘某、陈某、黄某、虞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

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节犯罪,因被告人徐某、张某的主体身份不符合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岑某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具体实施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某、葛某、刘某、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陈某、黄某、虞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刘某、陈某、黄某、虞某、张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黄某、虞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2012)宝刑初字第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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