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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定损骗取保险理赔款犯诈骗罪

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方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或单独采用谎报车辆损失、伪造材料工时结算清单、从他人处购买车辆维修发票,由被告人方某在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上加盖私刻的“公安局闸北分局案(事)件接报章[08]”印章等手段,再由被告人张某对虚构的机动车事故定损后,以机动车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骗取理赔款。

(一)由被告人周某虚构机动车碰擦事故,由被告人方某加盖私刻的印章,由被告人张某定损,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98,570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虚构牌号沪G60376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2,600元。虚构牌号浙GA1655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2,900元。虚构牌号浙HF2723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9,680元。虚构牌号沪F30391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4,700元。

虚构牌号沪E96099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3,400元。虚构牌号浙AKE322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3,100元。虚构牌号沪EE5383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3,700元。虚构牌号苏E1NJ23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4,000元。虚构牌号沪E35146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6,480元。

(二)由被告人方某虚构机动车碰擦事故,并加盖私刻的印章,由被告人张某定损,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22,185.81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虚构牌号皖AK5630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9,685.81元。虚构牌号沪F96945的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骗取理赔款12,500元。

(三)朱某(已判决)驾驶牌号为沪FG5295的机动车发生车辆碰擦事故,谎报车辆损失,利用上述相同手法,由被告人张某定损后,骗得理赔款15,800元。

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利用上述相同手法,虚构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沪D74686机动车发生碰擦交通事故,由被告人张某定损后,骗取理赔款19,300元。

被告人周某、胡某分别在各自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方某、胡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胡某向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退出19,300元。2012年2月1日、5月23日,被告人方某向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退出31,020元。被告人周某退赔了赃款32858元、被告人方某退赔了赃款12,929元、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赃款51849元。

被告人周某、方某、胡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宋某、时某、龚某、许某、鲍某、朱某的证言,保险理赔材料、赔款计算书、银行汇款记录、保险单、工作情况、鉴定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方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其中周犯罪数额较大、方某、张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张某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周某、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张某保险诈骗犯罪中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在缓刑期限内发现有漏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方某、张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周某、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周某、胡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连同(2012)浦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退赔的赃款九万七千六百三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禁止周某在二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方某、张某在三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胡某在一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2)浦刑初字第4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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