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经事先预谋,在某路口,指使被告人尹A某驾驶宝马轿车故意撞击孙某(另处)驾驶的货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由被告人姚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得款41,000元。
被告人尹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在宝山区某路口附近,指使被告人朱某驾驶上述宝马轿车故意撞击被告人闵某驾驶的货车,后由被告人姚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经保险公司评估后认定损失金额41,000元,后因保险公司质疑上述两次事故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名被告人均在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等人退赔保险公司6,000元,审理过程中,又退赔35,000元。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机动车辆估损单》、《出险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发票、《收据》、《委托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尹某、姚某、尹A某、朱某、闵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尹某、姚某、朱某、闵某在实施第二节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名被告人均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姚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尹A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法律咨询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2)宝刑初字第15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