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擅自驾驶其公司客户余某的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伪造车辆损失程度、出具虚假汽车修理发票、以余某身份证复印件申领北京银行借记卡一张,后冒用余某的名义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得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理赔款12,675元。
被害单位天安保险公司至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告人王某诈骗其公司保险理赔款12,675元。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天安保险公司退出12,700元。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被保险人余某的机动车保险理赔卷宗”及相关理赔资料,证人洪某的证言及相关数据,证人余某、肖某的证言,相关付款回单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利用被保险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又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又退赔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2)浦刑初字第3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