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松系沪CPK053大众途安轿车的实际所有人。薛纳汲(另处)无证驾驶该车辆,当车行驶至殷行路、江湾城路路口左转弯时,撞上路口交通信号灯杆,造成车辆前部严重损坏。
被告人赵松在明知薛纳汲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打电话要求徐星妍(另处)前来事故现场,冒名顶替薛纳汲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
嗣后,被告人赵松将车辆委托上海大众逸仙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同时以被保险人“杨娟”、驾驶员“徐星妍”的名义填写了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骗取了保险公司理赔款6.9万余元。律师
被告人赵松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蕾、薛纳汲、徐星妍、杨娟等人的证言、相关理赔材料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赵松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松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静刑初字第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