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a利用伪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虚构保险标的,并以其本人及伪造的桂a、王a、王a、周a等十余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等共计24家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后被告人邓a虚构交通事故并伪造公安机关事故证明等材料,分别向上述24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理赔179起,骗取保险金共计l8.7万余元。被告人邓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报案陈述,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保险理赔材料,相关银行卡的信息及存款明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邓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并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邓a能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a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邓a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1)闵刑初字第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