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贺某共同经营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二人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上海坤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220,272.40元,税款177,304.54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贺某已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管理局某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77,304.54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贺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李某、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贺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贺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贺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贺某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金刑初字第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