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胡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出票单位的上海纯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阔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赛恒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421,468元,税款61,238.94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已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票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61,238.94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胡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