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在个人承接昆山S模塑有限公司车间改建工程时,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注册在奉贤区的上海L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给S公司,价税合计231785元,其中税款33678.16元。
上述发票均由S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杜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徐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万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国家被骗税款已由受票单位予以以补缴,被告人杜某已缴纳了部分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1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