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期间,通过庄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Y(另案处理)等人为升腾某虚开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款为114,205.12元;为鸣羽某虚开上海易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18份,税款为289,828.15元;且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升腾某期间,于为朱某(另案处理)介绍虚开,让张Y、庄某等人为朱某经营的上海成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额为156,392.75元,且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钟某于2014年9月1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升腾某、鸣羽某均补缴了税款。律师
被告人钟某及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徐某、王某、朱某、张某的证言;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易讯公司提供的邮件记录;电子缴款凭证;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通过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为本单位虚开虚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税款达404,033.3元;被告单位升腾某通过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税款156,392.75元,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及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已申报抵扣的税款,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信。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钟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升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单位上海鸣羽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宝刑初字第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