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期间,在与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发生业务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韩某(已判刑)购买上海诚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3,346.64元。
嗣后,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税务机关将其中的税款12,110.19元申报抵扣。案发后,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朱某、韩某、范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单、记账凭证及电子转账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及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一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江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江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S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2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