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景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陶某的介绍受让上海何鹏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50,007.60元,其中税款7,266.06元已申报抵扣。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景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景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陶某介绍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七千余元,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陶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偷逃的税款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金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2014)松刑初字第2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