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接受他人虚开的增票,抵扣3.16万税款罚金两万

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胡琦(另案处理)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缘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铭孝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价税合计217500元,税款合计31602.56元。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高某、陈乙分别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的出纳员、销售员,被告人高某让被告人陈乙通过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高某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陈乙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高某、陈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甲、被告人高某、陈乙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胡琦、陈伟琴的证言,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协查取证的通知,涉案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记账凭证及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律师

被告人高某、陈乙分别系被告单位的出纳员、销售员,被告人高某让被告人陈乙通过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高某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陈乙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被告人高某、陈乙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在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陈乙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陈乙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高某、陈乙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某无线射频系统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履行)。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普刑初字第119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