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经倪N(已判刑)介绍,让他人为沈某(不起诉)经营的上海菱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上海赛恒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2125元,税款29368.59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税款。
2013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范某的证言,同案犯倪N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相应的税款已补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奉刑初字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