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被告人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张琪、被告单位升腾某诉讼代表人朱亦江、鸣羽某诉讼代表人励祖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期间,于2013年2月至6月间,通过庄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咏(另案处理)等人为升腾某虚开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款为114,205.12元(以下币种均为);为鸣羽某虚开上海易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18份,税款为289,828.15元;且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钟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升腾某期间,于2013年8月间,为朱某(另案处理)介绍虚开,让张咏、庄某等人为朱某经营的上海成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成鼎公司)虚开上海园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额为156,392.75元,且已申报抵扣。律师
被告人钟某于2014年9月1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升腾某、鸣羽某均补缴了税款。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通过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为本单位虚开虚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税款达404,033.3元;被告单位升腾某通过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税款156,392.75元,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及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升腾某、鸣羽某及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已申报抵扣的税款,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信。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钟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虚开发票40余万元并抵扣,处缓刑被告单位上海升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单位上海鸣羽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