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在闵行区七宝镇联明三队某巷某号一无名棋牌室,从被告人程某处查获程随身携带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计10份发票,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经鉴定,其中9张发票系伪造,票面额共计1,086,060元。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票面额共计108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缴获的发票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