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为承运上海D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让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的王某(已判处)为上海D有限公司虚开了共计税额为13,254.15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10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朱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的《到案经过》,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缴获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