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陶某,受让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304,255元,其中税款44,207.99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4年1月,欧阳凌风(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凌松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陶某,受让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为上海凌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200,000元,税款共计29,059.82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4年6月,张小峰(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陶某,受让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为上海煜融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61,500元,税款共计8,935.90元均已申报抵扣。2014年10月9日、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陶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被告人赵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陶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4万余元;被告人陶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共计8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及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被告人陶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偷逃的税款均已补缴,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宜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陶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