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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票抵扣税额40万元,缓刑五年

被告人俞某在采购工程材料时,因采购的门店无法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四份,价税合计2795460元(以下币种均为),税额合计406177.97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在采购工程材料时,因采购的门店无法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某贸易公司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价税合计931940元,税额合计135410.09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俞某、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二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缴纳行政罚款。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崇明县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机关调取的范某控制公司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公司情况、档案机读材料,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滞纳金计算表格、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收受增值税发票具体明细列表及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石化消防公司出具的虚开发票汇总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杨某、范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俞某、何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俞某、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分别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俞某、何某积极退出已抵扣税款,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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