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纪化、肖某共谋以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的方式非法牟利,并由郑纪化出资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犯罪工具。尔后,被告人郑纪化、肖某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所要购买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票寄给买家。同年6月、9月,被告人郑纪化、肖某分别纠集了张乙、闫某(均另行处理)并指使二人负责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同年11月,被告人肖某又纠集了刘某(另行处理),指使其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负责发货。
上海利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验货员王乙(另行处理)通过互联网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使用该些火车票在利源公司报销差旅费。2013年6月起,王乙通过肖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同年12月23日,王乙持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欲乘坐G75O3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尔后,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在利源公司内将王乙抓获,并在其住处、利源公司财务部门、其同事高某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398张。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301张系伪造,日期在2013年6月之后的共计225张。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安徽省阜阳市将被告人郑纪化、肖某抓获,并在郑纪化、肖某位于阜阳市水利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以及林颖路和缘居*栋*室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4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967张及空白票版4,320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26张系伪造。律师
证人王甲、李甲、张甲的证言及李甲辨认笔录共同证实,郑纪化、肖某等人在租住地从事伪造火车票生意的事实。郑纪化、肖某等人在网上完成交易后,系利用快递的方式将假票寄于买主,而证人李乙则是经常为被告人肖某等邮寄假票的快递员,其证言及申通快递详情单能够证实涉案人员寄发快递的情况。
另案处理的闫某、张乙、刘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三人先后分别受郑纪化、肖某的指使联系客户、制造及出售伪造的火车票的事实。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两被告人的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郑纪化、肖某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纪化、肖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数量达200余张,并且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数量达4,000余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起诉书指控郑纪化、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的认定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郑纪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纪化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查获的伪造车票、空白火车票版及作案工具等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