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负责经营服装厂的过程中,为了多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两家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款80.1万元,申报抵扣税款116,384.62元。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出示以下证据: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某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证人林某、娄某的证言。被告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第三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
由于此前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决缓刑,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某刑事判决书。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而撤销某法院某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在被告人杨某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