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为使其负责经营的某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某金属材料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万元,税额合计3万元。上述发票均已被顾某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顾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档案机读材料,证人马某的证言、基本情况,相关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案发经过,税务机关调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律师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顾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三万元,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顾某均系自首,且被告人顾某认罪悔罪并退缴税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退缴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