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唐某(已判刑)受让上海生贵实业有限公司为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价税合计2,095,274元,其中税款304,441.53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身份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倪某在经营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十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被告人倪某具有自首情节,对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从轻处罚,对倪某依法减轻处罚。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倪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偷逃的税款均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R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