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5.7万判缓刑一年半

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涂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唐某(已判刑)受让上海生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390,009.81元,其中税款56,668.10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涂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收通用缴款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涂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并向预缴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海Z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201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