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涂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唐某(已判刑)受让上海生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390,009.81元,其中税款56,668.10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涂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收通用缴款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涂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Z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涂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并向预缴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海Z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