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凯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期间,于2011年9月,为骗取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虚开税款计13,803.42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税务机关的询问(调查)笔录、移送表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凯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上海凯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应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税款,并能够积极预缴罚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可以宣告缓刑。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凯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5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