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姚Y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甲(另案处理)为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虚开39份上海缘浙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91,513元,其中税款579,963.42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姚Y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姚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胡某、张乙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身份证复印件,案发及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姚Y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十七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姚Y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姚Y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姚Y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姚Y认罪态度较好,且偷逃的税款均已补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冲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姚Y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