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贤平经贸有限公司虚开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241,720元,其中税款35,121.71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严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范建国控制公司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
被告人严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严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严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S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严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