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乙在经营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上海伸舒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50,370.00元,其中税款138,087.9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陈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涉案偷逃的税款。
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十三万八千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乙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宝芮钢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