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在经营龙怡货运公司的过程中,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上饶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弋阳县聚龙汽车运输公司、上饶市杨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39份,价税合计413万元,税款合计247,800元,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孙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247,800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单位龙怡货运公司提供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被告单位龙怡货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单位龙怡货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税款共计247,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龙怡货运、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