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个人承接中青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定区淮海国际广场维修改造工程业务。
陈某为能与中青旅公司结算工程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虚开瑞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3份,票面金额合计1,200,000元并交由中青旅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
陈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清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承包协议,建筑业统一发票三份及记账凭证,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陈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陈某系自首并退缴税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二百零五条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2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