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向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供应水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支付票面金额1%左右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商业零售统一发票28份交由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主动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供货合同、应付款明细、收条、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杨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杨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