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协助经营斯凯普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期间,为少交税款,私自伙同陆某通过徐某(另案处理),以开票金额0.5%的价格,让他人为其虚开了7份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共计195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
2014年5月9日袁某、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袁某、陆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袁某、陆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二共同犯罪,均系自首,且退缴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陆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