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在承接宝建(集团)繁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山“美兰湖”项目的清包工程中,为能与该公司结算工人工资等款项,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虚开恒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并将所开发票交由繁宝公司财务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
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陶某、陈某的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繁宝公司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季某的户籍资料等。律师
季某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季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