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84份,票面金额共计780,237元,后分别提供给东洋电装有限公司、意力速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解亚园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大同利美特有限公司用于结算租金。
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甲、张某、沈某、叶乙的证言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人冯某、薛某的证言,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及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结算,金额达78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缴纳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2014)松刑初字第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