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5%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销货单位为建任建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张,票面金额共计190万元,交于某入账充抵成本。上述发票经浦东新区税务局鉴定,均为假发票。
干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干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的证言,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鉴定证明,某出具的记账凭证,案发经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干某作为被告单位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业务需要,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普通发票,虚开金额19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干某亦系自首且认罪悔罪,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此款已缴纳);干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