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明知其负责经营的家缘公司与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房产租赁中介业务,仍按照恒邦公司杨某的要求,分两次以家缘公司名义开具金额为609,529.55元的中介服务费发票给恒邦公司,从中收取10%的开票费。
陈乙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郭某、潘某的证言笔录,《顾问服务协议书》、《物业视察记录》、《不动产中介服务协议书》、家缘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恒邦公司付款凭证,宁波银行、建设银行对帐单,家缘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三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家缘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陈乙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陈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乙均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乙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家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陈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