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采用开具“阴阳发票”的手段,为叶某虚开旷怡贸易有限公司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计63份,金额总计6,029,974.35元,同时顾某在发票记帐联上填写虚假金额计20,626元。顾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的证言,查获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发票联、记帐联,证人赵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顾某为他人虚开发票,金额达6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顾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顾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顾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案五千元,予以没收。(2013)松刑初字第2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