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为与中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劳务费,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3,200元,让他人为其虚开了两份炫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650,000元,后袁某将两份虚开的发票交由中兴公司财务入账。经鉴定,上述两份虚开的发票均为假票。
袁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袁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发票鉴定书,案发经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袁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袁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