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16份普通发票(15份实物经鉴定均系假票),票面金额共计某元。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许某、宣读了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出示了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毫不知情。辩护人提出许某一贯表现较好,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许某按马某(另行处理)的要求虚开了8份受票方为佳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某元,并收取开票费。上述发票后由马某通过李某(另行处理)等人提供给佳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均系假票。
许某按朱某(另行处理)要求虚开了7份受票方为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某元。上述发票后由朱某通过章某(另行处理)等人提供给天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均系假票。律师
许某按程某(另行处理)要求虚开了1份受票方为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某元。上述发票后由程某提供给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同案关系人马某、朱某、程某、许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陶某、刘某、张某、章某、孟某、陈某、林某的证言、发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短信通讯内容证实许某为多人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证实已入账的15份票经鉴定均系假票。案发经过证实许某被抓获的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许某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许某的相关供述及辩解。
许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对于许某所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毫不知情的辩解,经查,涉及三节虚开发票事实的各个环节均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了许某收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许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鉴于许某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票罪被判过刑,又犯罪的,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8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