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在经营高东镇陆记蔬果店期间,为少缴税款,多次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13份付款单位为外高桥保宏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金额共计1,236,966.72元。上述13份发票已由保宏大酒店入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鉴定,涉案13份发票均系假票。
2014年5月9日,陆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相应税款。
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的证言,调取涉案13份发票的发票联,保宏大酒店支付凭证,相关鉴定证明,相关税收缴款书,案发经过,陆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陆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陆某系自首,且补缴了税款,予以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