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压低成本让他人虚开30份近四百万发票判两年

俞某在以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中,为压低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为其虚开发票。张乙遂通过他人为中威公司虚开了30份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及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963,250元。

张乙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俞某持上述所开发票交予中威公司报销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鉴定,上述30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俞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欲对其调查后主动驾车投案,张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张乙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15,000元。俞某、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甲的证言,涉案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及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律师

俞某、张乙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俞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张乙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两名减轻、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俞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张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23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