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在以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中,为压低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为其虚开发票。张乙遂通过他人为中威公司虚开了30份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及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963,250元。
张乙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俞某持上述所开发票交予中威公司报销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鉴定,上述30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俞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欲对其调查后主动驾车投案,张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张乙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15,000元。俞某、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甲的证言,涉案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及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律师
俞某、张乙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俞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张乙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两名减轻、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俞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张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