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董保和(另处)为刘Y(另处)虚开了7份受票方为同彤建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000,000元。方某向刘Y收取开票费8,900元。
上述所开发票已由刘Y在同彤建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董某的证言,关系人董保和、刘Y的供述,涉案发票复印件,银行查询记录,税务机关的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的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供述等证据。
方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方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方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