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S应汪茂胜的要求,在没有实际工程业务的情况下,以萧县刘套镇陈屯村道路维修队名义向徐州铁科技术服务中心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
其中金额为87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34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119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234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337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14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261000元发票1张、金额为135000元发票1张。虚开发票金额共计某元。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并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以支持其指控。
杨S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杨S被传唤到案,并退缴了部分赃款。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杨S自向徐州铁科技术服务中心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总金额某元。证人李某、陆某证言,证实徐州铁科技术服务中心没有与杨S的萧县刘套镇陈屯村道路维修队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杨S传唤到案。另案汪茂胜供述,亦对部分事实做出了供认。
杨S在没有实际工程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开具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杨S自愿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S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杨S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缴国库。(2013)徐铁刑初字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