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4年年初,从翟某(已判刑)等人处收购得大量的空白发票。之后,王某应他人要求,为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万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孙某、蔡某、张某等人虚开《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共计22份,累计金额50余万元。
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人员在闸北区芷江西路某弄某号某室内将王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等空白发票共计260余份。经鉴定,上述260余份空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律师
王某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发票、照片、王某移动电话短信截屏、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物证;证人翟某、孙某、蔡某、张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王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还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静刑初字第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