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金额420,000元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后,交由张某(另案处理)入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账。经鉴定,上述发票系假发票。
钟某主动至公安机关,但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教育作了如实供述。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宋某的证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悔过书、手机短信截屏、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钟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钟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337号